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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,退出采用政府按原价收购形式实现,收购时不考虑折旧、利息、装修等因素。
㈠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由政府收购:
1、购房人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交换、赠与、分割、合并或必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;
2、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;
3、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,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权的;
4、夫妻双方婚前均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退出一套的;
5、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,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;
6、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。
符合第1、2、3、4款规定的,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,市房管部门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、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《鹰潭市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》,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。迁出期限为6个月。
符合第5款规定的,应当由抵押权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,提交《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合同》、抵押人同意处分协议书或人民法院裁定文书。
符合第6款规定的,购房人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、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后提出申请,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。
㈡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,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,并办理有关手续。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,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。强制迁出时,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